新规定对注册会计师和配股主承销商提出了新要求:
(1)注册会计师应配合配股工作及时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对该项报告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担任本次配股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在报送材料之前应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对公开募集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编制《证券公司承销配股尽职调查报告》,作为上市公司配股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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